2012年颁布实施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规定:
“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应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可增加产假15天。
女职工代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代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”
本则案例中,王女士是在新规定颁布实施之后请假,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关于产假期限的规定。王女士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加上多生育一个婴儿,产假延长15天,王女士的产假期限合计为113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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